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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5-13 来源: 未知 阅读量(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56号),结合我市试点经验,现就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业主主体。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社区主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协调服务职能,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协调等工作。

  (三)政府扶持。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四)各方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强弱电、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实施,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

  实施主体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委托SEO/daili/' target='_blank'>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SEO/daili/' target='_blank'>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实施主体签名或盖章。

  (一)协商达成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同意后,应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明确建设方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增设电梯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二)编制增设方案。由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应包括平面布局、整体鸟瞰等主要内容。

  (三)协议方案公示。上述协议和方案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查验后,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村)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社区居(村)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四)组织联合审查。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住建局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所在地县(区)住建局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实施主体和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五)施工图纸设计。由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地勘和增设电梯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应遵循联合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联合审查意见提出有修改完善要求的,应逐一说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增设电梯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及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向县(区)“工程建设审批综合办理窗口”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工程施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施工须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并接受属地市场监管局的监督。土建部分工程质量(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应接受属地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八)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县(区)住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县(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装配能与市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对接的装备,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办理安装告知,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和电梯责任保险。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实施主体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增设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增设的电梯建筑风格应协调,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增设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加强工作联动,减少报建报装环节,梳理制定审批流程,采取并联审批或集中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

  各区县住建局负责统筹组织当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协调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对已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各区县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要积极推进电梯增设;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但暂不实施的,要在管线、设备迁移等方面提前预留。

  (一)加强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住建部门作为增设电梯的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供水、排水、强弱电、燃气等运营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

  (二)筹措资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各地可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情况将纳入省、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

  (三)宣传引导。各区县要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增设电梯的意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一)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二)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市住建局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和新城组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方案的通知》(黄建城﹝2019﹞23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